活動主旨
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文訊雜誌社

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即日起開始收件,至2015年1月3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上「第17屆臺北文學獎」專屬活動網站,文化局網址:www.culture.gov.tw,從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6樓 第17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一)競賽類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競賽類各文類首獎得主,不得參加該得獎獎項之比賽(例如散文首獎得主不得參加本屆散文類組,依此類推)。
2.作品體例:
(1)小說:以6,000至12,000字為原則。
(2)散文:以3,000至5,000字為原則。
(3)現代詩:30行以內。
(4)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5)舞臺劇劇本:含現代及傳統戲劇之原創劇本,惟不含兒童戲劇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70至90分鐘為限。
3.徵文主題:
(1)小說、散文、現代詩、古典詩:以「臺北經驗」為主題。
(2)舞臺劇劇本:主題不限,惟以「臺北經驗」為佳。
4.獎勵名額:各取首獎一名、評審獎一名、優等獎兩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
①小說: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②散文: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③現代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④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評審獎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3萬元,獎座一座。
⑤舞臺劇劇本:
首獎頒發獎金15萬元,獎座一座;並得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兩個月內尋求製作團隊提出演出計畫提供審查,審查通過者,發給合作之製作團隊「演出製作獎金」。演出計畫及獎金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五(一)、5、(2)。
評審獎頒發獎金7萬元,獎座一座。
優等獎每名頒發獎金4萬元,獎座一座。

(2)舞臺劇劇本首獎得主演出製作獎金相關規定:
①由與首獎得主合作之製作團隊向本局提案,並由本局獎助製作團隊進行演出。
②演出製作獎金視計畫需求核定,最高30萬元,並由本局邀集學者專家審查後,憑核定之演出計畫撥付。
③演出計畫須符合下列要件:
應檢附首獎得主與製作團隊之「合作協議書」或首獎得主同意作品授權該團隊演出之「授權同意書」。
應包含4場以上之正式售票演出。
④製作團隊須於接獲本局核定獎助之公文後,於十五個月內完成演出計畫。
⑤未能於兩個月內提出演出計畫者,視同放棄,並由評審獎得主遞補。其申請、演出期限、及演出計畫內容之規範,與首獎得主同,期間規定則自本局通知遞補日起算。
⑥經核定獎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查驗,並列為未來相關案件審核之依據。
⑦受本局獎助之團隊最遲應於演出活動開始2週前,提供本局為查驗所需票券(或邀請函)及節目單(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各四份。
⑧本製作獎金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審查通過之案件,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⑨本演出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或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⑩製作團隊應於演出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紙本(含照片檔、獎助部分收支明細表等)函送本局辦理結案。結報經費時,若有實際支出縮減超過原報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⑪受獎助之製作團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獎金:
A.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B.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C.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D.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E.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獎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獎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⑫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演出計畫已獲本局或附屬機關補助者,本局不再重複補助。
(3)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二)年金類-「臺北文學年金」獎助計畫
1.對象:業餘及職業作家(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歷屆臺北文學獎文學年金得主不得參加。
2.名額與獎助金額:入圍三名,每名獎金20萬元,各頒發入圍證書一張;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後,再進行二階段決審,評選出一名文學年金得主,致贈獎金40萬元及年金得主獎座一座。惟入圍者作品,若於決審前輯印成書者,不得參加決審。
3.申請:須提出未來一年之完整寫作計畫(不超過2,000字),寫作主題須與臺北有關,文體不拘;計畫內容之質與量須能以編印成書為原則,申請時須附本次寫作計畫之部份作品(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1萬2,000字,新詩至少10首)提供審查,提供審查之作品不得於入圍名單公布前發表。申請者另可檢附其他個人作品供評審參考。
4.寫作期限:申請獲准者,須在一年內完成寫作計畫。
5.寫作規模:小說、散文、報導文學等至少8萬字,新詩至少50首。
6. 年金給付方式:分入圍、得獎兩階段給付:
(1)第一階段:
入圍者將於接獲本局公文通知後,憑領據核撥入圍獎金20萬元。
(2)第二階段:
入圍者依限完成寫作計畫後進行決審,決審選出之得獎者,將獲頒年金得主獎金40萬元。如未依限完成寫作計畫時,文化局將追回入圍獎金20萬元。

參選者資格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及執行單位同仁,不得參加。
(二)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舞台劇劇本曾經辦理演出、讀劇會、座談會等活動,視為曾公開發表之作品。
(三)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文學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選。
(四)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
(五)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撒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或入圍證書。

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每人限參選一類且以一篇為限,年金類限提一項計畫。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參選作品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五份送件,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青春組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六)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
將於2015年3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4-5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