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的蓓蕾獎報名
詩的復興─詩的蓓蕾獎
簡章
壹、宗旨:
復興國內新詩寫作風氣,鼓勵詩壇新人創作,培育詩的沃土。
貳、主辦單位:文化部
承辦單位: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
參、參選者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曾發表新詩創作達20首以上,但未曾出版發行者。
(發表場域包含所有平面報刊、網站部落格,但不含個人臉書。凡自費以印刷方式出版者,皆算是已出版。)
肆、獎名/獎額:
每年甄選一名詩人,頒給「詩的蓓蕾獎」(以下簡稱本獎),獎金新臺幣20萬元及獎座一座。得獎者並可獲「臺灣詩人流浪計畫」獎助出國,惟須於得獎名單公告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計畫。

伍、申請方式:
申請人得以自薦或他人推薦方式參選,並檢附報名表、推薦書、新詩創作20首(含已發表但尚未出版發行之作品)及其他參考資料。
陸、收件:
一、收件日期:自中華民國(下同)103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方式:
(一)依照本簡章所附報名表格及相關規範逐項填寫報名。
(二)報名表格及簡章可至「齊東詩舍詩的復興」官方網站下載。
(三)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信封上註明「報名2014詩的蓓蕾獎 」,「齊東詩舍─詩的復興」收。收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27號。
三、繳交資料:
(一)推薦書/個人自薦書、參選新詩作品一式2份。以上資料請用電腦Word程式繕打,12級新細明體,固定行高為18pt,直式橫書,以A4紙張雙面列印。(請於左邊以訂書針裝訂,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二)報名表、授權同意書各1份。

柒、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承辦單位就其格式、資格作形式書面審查。
二、符合初審之申請案,再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決審。

捌、 得獎名單公布:
103年12月1日公布得獎名單,頒獎時間與地點另行公告。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選作品及報名資料,一律不退回,請自留底稿。
二、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合議認定之。
三、得獎者須於獎項公布及接獲通知後一週內,提供電子檔案及得獎感言。
四、參選作品若有翻譯、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情形,文化部即公布於媒體、取消其參選及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座,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五、為擴大文藝推廣成效,參選者所附作品,應承諾無償授權文化部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可再授權第三人於非營利目的下使用,不另支稿費。
六、得獎者需配合本獎於齊東詩舍進行相關推廣活動。
七、如無合適人選,評審委員得決議本獎從缺。
八、得獎者自獲獎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獎之徵選。
拾、迴避原則:
一、本獎評審委員均不得參選,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二、國立臺灣文學館館員、齊東詩舍─詩的復興成員、《INK生活雜誌社》員工不得參加本獎項之競選。
拾壹、本簡章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文化部解釋之。
http://poeticleap.moc.gov.tw/index.php? ... Itemid=911


臺灣詩人流浪計畫
詩的復興─臺灣詩人流浪計畫
簡章
壹、宗旨:
為鼓勵詩人從在地走進世界,拓展見聞,尋求自我突破跟創作靈感,特推出臺灣詩人流浪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貳、主辦單位:文化部
承辦單位: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
參、參選者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未曾出版發行新詩作品,但曾發表新詩創作達二十首以上者。
(發表場域包含所有平面報刊、網站部落格,但不含個人臉書。凡自費以印刷方式出版者,皆算是已出版。)
肆、獎勵名額與方式:
每年甄選二至四名詩人(含「詩的蓓蕾獎」獲獎一名),進行為期一至三個月之本計畫。獲選者將頒發獎助金及獎牌乙面。

伍、申請方式:
參選者需檢附以下資料:
一、填寫完整之報名表格一式,內含報名表、授權同意書各一份。
二、新詩至少二十首,含未發表或已發表之詩作,一式二份以中文正體字書面呈現。
三、流浪企劃書二份。企畫執行且完成期間必須是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上資料請用電腦Word程式繕打,12級新細明體,固定行高為18pt,直式橫書,以A4紙張雙面列印。(請於左邊以訂書針裝訂,勿另加封面或特殊裝訂)。
四、其他與創作相關資料。

陸、收件:
一、收件日期:自103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方式:
(一)依照本簡章所附報名表格及相關規範逐項填寫報名。
(二)報名表格及簡章可至「齊東詩舍詩的復興」官方網站http://poeticleap.moc.gov.tw/下載。
(三)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於信封上註明「詩的復興-2015臺灣詩人流浪計畫執行單位」收。收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27號。

柒、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執行單位就其格式、資格作形式書面審查。
二、符合初審之申請案,再由執行單位邀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決審,並送請文化部核定。

捌、義務:
一、 獲選者須於該企劃書所定行程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
二、因本計畫所創作之作品不得低於三十首,並需於流浪計畫執行結束後半年內完成。作品若得出版社出版發行,須於封面或封底明顯處註明「獲文化部『詩的復興─臺灣詩人流浪計畫』獎助」。
三、 獲選者自獲獎宣布日起之一年內,應配合本計畫進行相關推廣活動。
四、為擴大文藝推廣成效,獲選者因本計畫所創作作品承諾無償授權文化部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文化部可再授權第三者於非營利目的下使用,不另支稿費。

玖、獲選名單公布:
103年12月1日由執行單位公布獲選名單,頒獎時間與地點另行公告。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參選作品及報名資料,一律不退回,請自留底稿。
二、參選者所送作品格式有疑義時,由評審委員會合議認定之。
三、參選作品若有翻譯、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情形,執行單位得公布於媒體、取消其參選及獲選資格、追回獎金、獎座,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四、參選計畫如無合適者,評審委員得決議從缺。
五、獲選者自獲選之年度起三年內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徵選。
六、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 術中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
七、本計畫須以個人自助旅行方式完成,不得參加旅行團。獲選者須自行規劃並辦理行程、住宿、旅遊保險、簽證、機票及交通等事宜。
八、出發期間若為外交部公布國外旅遊警示國家(紅色及橙色等級),得停止原核定企劃書之執行,並修正該企劃書提交執行單位並由評審委員重新核定獎助金額。
九、除天災人禍或不可歸責獲選者之因素須立即回國外,若有變更原核定企劃書之必要者,修正後企劃書須提交執行單位並由評審委員重新核定獎助金額。。
十、獲選者若違反本計畫之權利與義務規範,須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獎金。

拾壹、迴避原則:
一、本計畫評審委員均不得參選,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二、國立臺灣文學館館員、齊東詩舍詩的復興成員、印刻文學生活雜誌出版有限公司員工不得參加本計畫之競選。

拾貳、本簡章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文化部解釋之。